安徽财经大学关于实施国外访问学者计划的办法(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7-09浏览次数:465

校政字〔2014〕88号

           安徽财经大学关于实施国外访问学者计划

的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推动教学、科研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扩大开放力度,鼓励国际交流,扶持拔尖人才成长”原则,学校拟在每年的12月面向全校遴选2025名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和培养潜力明显的青年教师,作为下一年度的校级“国外访问学者计划”人选。

第三条  列入学校“国外访问学者计划”人选的教学科研人员,将派到国外高校进行为期为6个月以上的访问和研究活动,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确实需要延期时,应提前2个月向学校国际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半年。

第四条 列入学校“国外访问学者计划”的人选,需要品行端正,教学效果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教学事故,年龄在50岁以下,身体健康,来校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国外访问学者计划”的申请人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具有副教授及以下职称的申请人需要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外语条件。需要参加相关的外语培训的教师在报名参加培训之前向人事处提出申请,在培训结束后凭结业证书报销培训费用。

第六条 充分发挥学校、学院(部)和个人积极性,加强与国外高等学校或者科研机构的联系。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查拟访问单位的基本情况,所选国外单位的相关学科在国际上应有较高的水平,合作导师在相关专业领域内应有较高的学术知名度。学校原则上只支持对于发达国家高等学校或者科研机构的访问。

第七条  各学院(部)应在本人申请的基础上,从符合条件的教师中推荐出学校“国外访问学者计划”候选人,报人事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最终人选。

第八条  国外访问学者的学费和生活费资助标准为人民币11000/*月,资助期限最长为12个月。此外学校资助一次经济舱国际往返旅费。对于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出国资助的学校“国外访问学者计划”入选教师,学校按照其所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学费和生活费资助额度的三分之一给予生活补贴,不再给予其他资助。

第九条  学校“国外访问学者计划”入选教师的资助资格的有效期为两年。如果入选教师在两年内没有能够出国访问,其资助资格自动失效,并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条  已经获得过学校“国外访问学者计划”资助或者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教师需要在回校工作五年以后才可以再次申请学校“国外访问学者计划”的资助。

第十一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教师出国访问的申请审批、协议签订和费用报销审批等工作;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办理出国审批手续、审查国外进修邀请和证明文件等工作;出国教师所在学院(部)负责与出国人员保持联系和年度考核工作等。

第十二条 国外访问学者回国后,应在三个月内向人事处、国际交流中心和所在单位提交国外访问进修总结报告,并面向全校师生做一次学术报告,汇报交流访问期间的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国外访问学者在国外访问期间,视同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基础性绩效工资等回校工作后按照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选派的国外访问学者、学校给予资助的留学基金委选派的访问学者,出国前应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回校后服务期为5年。若与学校有其他服务协议,服务年限累加计算。服务期未满申请调动者,经学校同意后,按以下公式计算退还学校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并根据所缺年数按20000/年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退还金额=(出国访问期间的工资+校内津贴+学校支付的有关补贴)÷5×(5-访问回校后实际服务年数)

第十五条  在晋升高一级职称和岗位分级中,在符合安徽省职称评定和岗位分级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在国外高等学校或者科研机构有六个月以上学习经历者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和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财经大学

2014.7.3

返回原图
/